合规用工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罗义昌 李曼
2023-05-17
来源:
近日,天津市出台了新的《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津人社规字〔2023〕4号)。据此,笔者更新了企业合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何为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二、哪些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务院批转的北京、天津、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对软件设计人员、科技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天津地区对此也有规定。《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津人社规字〔2023〕4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用人单位无考勤要求且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在对“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的函复中也提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天津地区对此也有规定。《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 号)第八条款第一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告知其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应当:(一)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二) 向劳动者告知;(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在对“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的函复中也提到,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天津地区对此也有规定。《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此外,《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在对“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的函复中还提到,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五、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何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此处“上述规定”,指的本条第一款规定,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阅读269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