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员工可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罗义昌 李曼
2023-05-16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但未提供基本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的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以此理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郑某曾系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郑某在入职时公司已经表明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

后公司将郑某工作地点所在的店铺决定撤店,与郑某协商将郑某工作地点调整为国贸店,但因需要变更用人单位主体,无法协商一致而郑某不同意去。

公司又将郑某工作地点调到滨海新区泰达店,但未提供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以弥补郑某增加的工作成本。

郑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与公司解除合同。

郑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736元及未提前一个月的代通知金4684元,故成讼。

案件经劳动仲裁后,郑某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撤店而将郑某调整工作地点,考虑两店距离明显较远,但未提供基本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的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对于国贸店也因用人单位不同而未协商一致,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郑某以此理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即使协商变更用人单位主体,亦不免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依照郑某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现主张18736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对于代通知金,本案系郑某申请解除,而非用人单位予以无过失性辞退,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条件,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向郑某郑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在未经郑某同意的情况下调整郑某的工作地点,且调整工作地点会增加郑某的工作成本,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调整工作地点在交通、住宿等方面对郑某进行了合理安排或进行相应补偿以弥补郑某增加的工作成本。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调整郑某工作地点具有正当性、合法性,郑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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