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员工在公司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又取走两份劳动合同并撕毁、丢弃,可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吗

罗义昌 李曼
2023-05-15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曾在用人单位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后,又取走两份劳动合同并撕毁、丢弃,且未能举证证明两份劳动合同是否加盖公司公章以及公司否认其取走的劳动合同效力的,应认定双方确曾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21年11月16日入职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岗位为成本预算员。

孙某工作至2022年3月4日,收到公司发出的《员工辞退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公司以孙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经过人力资源部调换工作地点后,不同意公司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孙某。

2022年3月14日,孙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孙某2021年11月—2022年3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375元。

2022年7月1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孙某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934.2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陈述孙某曾在公司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孙某又从人事部门取走两份劳动合同并撕毁、丢弃。孙某自述在该两份劳动合同中由孙某自行书写工作期限、工资水平以及岗位情况。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根据双方陈述可以确定孙某曾在公司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孙某又从人事部门取走两份劳动合同并撕毁、丢弃。孙某未能举证证明两份劳动合同是否加盖公司公章,亦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否认其取走的劳动合同效力,故应认定双方确曾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主张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院以及一审法院各方举证以及查明情况,孙某确实签署两份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且孙某自述在该两份劳动合同中由孙某自行书写工作期限、工资水平以及岗位情况。该两份劳动合同后均由孙某予以取回并销毁。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确曾签署劳动合同,对孙某相关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孙某该项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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