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员工入职一年半,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被判赔偿11个月工资

罗义昌 李曼
2023-05-13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案情简介:

潘某于2021年3月6日入职廊坊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岗位为前台接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9月18日,潘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明双方劳动关系自2022年9月17日解除。

2022年9月19日,潘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326元。

2022年11月17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潘某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161.85元。

潘某、公司均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潘某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潘某就其月工资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公司不认可,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潘某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工资分别为3,324元、3,928元、3,488元、4,254元、3,426元、3,910元、3,653元、3,134元、3,133元、2,493元、3,49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查,潘某于2021年3月6日入职,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应当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潘某自2021年3月6日入职,至2022年3月6日届满1年,2022年9月19日申请仲裁,向前计算一年的时间点为2021年9月19日。2022年3月6日与2021年9月19日之间存在时间上的交叉,故本案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公司所提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因此,公司应支付潘某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为51,353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潘某于2021年3月6日入职公司,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向潘某支付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公司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38,237元,一审判决计算数额有误,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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