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津贴的知识清单(2023.5.12更新)

罗义昌 李曼
2023-05-12
来源: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3号)规定,笔者就高温津贴有关知识整理如下:

一、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的一项津贴。

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实际作业地点的气象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二、天津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三、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四、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证券代替。

五、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六、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七、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天津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八、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有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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