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试用期期间不应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范围吗

罗义昌 李曼
2023-05-04
来源: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试用期应在用工之日范围内。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1年4月19日入职天津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8日,赵某离职。

后,赵某曾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5月至12月双倍工资32000元。

该委因逾期未作出裁决,决定终止。

赵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另案两份民事判决书,主张本案事实与两案事实基本相同,应该同案同判。

公司提交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转正审批表》等材料,并主张这些材料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基本实现了书面合同的功能。赵某对这些材料真实性未持异议,但不认可这些材料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公司还主张赵某试用期期间不应计入二倍工资范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与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计算为28763元。关于公司称其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转正审批表》等材料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基本实现了书面合同的功能。上述材料均无赵某的签字确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视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支付了赵某一倍工资,故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工资差额。关于公司主张其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转正审批表》等材料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基本实现书面合同的功能的问题,赵某虽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未持异议,但其不认可上述材料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签名不完整,缺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足以明确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内容,故对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主张赵某试用期期间不应计入二倍工资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试用期应在用工之日范围内,其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因其提供的另案案件事实与本案并不相同,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赵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阅读31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