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并不意味着养老保险费就白缴了,还有以下几种选择:
一、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72号)第十四条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至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第七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继续延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和计发相应待遇。”
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取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第八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第三条的规定,为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