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用工 | 正确确定带薪年休假天数

罗义昌 李曼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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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前述“累计工作时间”,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规定,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注意,该条强调的是“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期间”不应当包括在“累计工作时间”内。

至于可以通过哪些证明材料来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规定,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时即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其累计工作时间,以避免因此产生争议。

用人单位在确定年休假天数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同时应注意,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是,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三、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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