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 公司不干了,如何保障员工特别是怀孕女职工权益?

罗义昌 李曼
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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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咨询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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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一般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开始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状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如确属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与员工包括已怀孕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有以下两点公司应当注意:

1、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津政发〔2005〕069号)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4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21日起,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9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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