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适用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罗义昌 李曼
2023-04-14
来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导致了实务中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有些地区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2018〕2号)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号)对“22.劳务派遣公司与职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有些地区有不同的观点。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对“四、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解答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天津地区是什么观点呢?

天津地区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再12号再审民事判决书表明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该判决书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考虑到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一章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不同于劳动合同用工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上仅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大家应当了解下本地规定和司法实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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