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究竟因为啥,员工成功要回四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罗义昌 李曼
2023-04-08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离职前四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就此未在仲裁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且未提供该期间考勤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鲁某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天津某餐饮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运营总监,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021年3月1日,公司与鲁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鲁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586.21元

该委裁决支持鲁某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鲁某主张自2017年至2021年3月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每年5天。公司认可未向鲁某支付该笔工资。

另查明,公司就带薪年休假工资未在仲裁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且未提供该期间考勤。鲁某2017年月工资为13750元,2018年月工资为15000元,2019年月工资为9000元,2020年月工资为605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7年至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586.21元。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鲁玉明主张自2017年至2021年3月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每年5天。公司就此未在仲裁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且未提供该期间考勤。故其应支付鲁玉明未休年假工资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321.83元(13750/21.75×5×200%),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896.55元(15000/21.75×5×200%),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137.93元(9000/21.75×5×200%),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781.6元(6050/21.75×5×200%)。以总计20137.91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17年至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一节,公司认可未向鲁某支付该笔工资,故结合鲁某在仲裁阶段主张数额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工资为20137.91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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