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公司抗辩称有空调和取暖设备,看法院如何认定?

罗义昌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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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二项均属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以其有空调和取暖设备,所以不同意支付上述二项费用,无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7年9月1日到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2022年1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月4日,刘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813元、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1月3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2022年7月22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刘某防暑降温费813元及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有空调和取暖设备,所以不同意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另主张刘某为公司造成损失,故也不应支付上述费用,为此公司提供案外人出具收据一张以证实相关损失的产生。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应否支付刘某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二项均属于福利待遇,公司认为有空调和取暖设备,所以不同意支付上述二项费用。法院认为,公司上述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公司应支付刘某2021年度防暑降温费813元以及2021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对一审法院计算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的数额亦不持异议,但主张刘某为其造成损失,故不应支付上述费用,为此公司提供案外人出具收据一张以证实相关损失的产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产生相应损失且其主张的所谓损失与刘某存在关联,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判令其向刘某支付各项费用,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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