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裁员应当走什么流程,需要哪些文件,看看这家公司的操作

罗义昌
2023-02-27
来源:

裁判要旨: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案情简介:

陈某于1999年2月23日入职天津某塑胶有限公司处,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09年2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某在公司处实际提供劳动至2021年12月27日。

后,陈某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2年1月4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陈某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查明,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经济性裁员,且已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公司已向陈某明示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法院依职权向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公司的裁员方案、拟裁减人员情况汇报、裁员花名册,查明公司履行相关报备手续,且裁员花名册中包含陈某在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履行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并向陈某明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陈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陈某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向工会履行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意见后,且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可以裁减公司人员。公司向陈某明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因生产经营现状未见好转,面临着继续裁减公司人员的情形,故陈某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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