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有些地区也对终局裁决的情形作了规定,例如,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7号)规定: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单项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其中,“天津市月最低工资”的适用节点应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前述“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因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产生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前述“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前述“经济补偿”包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前述“赔偿金”包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应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属于赔偿金范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不属于赔偿金范畴,增加一倍的劳动报酬属于赔偿金的范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并要求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前述“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失业保险金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工伤医疗费以外)和生育保险待遇损失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