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返还为其缴纳的社保的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

罗义昌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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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劳动者停薪留职协议到期未到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亦未到用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案情简介:

天津某制鞋有限公司因与孟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孟某支付公司2019年9月至今(暂计算至2022年7月)社会保险40656.36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违反类案检索的相关规定,违反同案同判原则。2.新的司法解释关于涉案条款并没有否定旧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3.即使公司和孟某存在劳动关系,孟某也应按照停薪留职协议履行缴纳全部保险费的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决错误。

孟某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孟某支付公司2019年8月至今(暂计算至2022年7月)社会保险40656.36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而且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或劳动者退休、原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且是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本案公司的情况显然不满足前述起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依法退还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主张其在孟某停薪留职协议到期未到公司处继续工作亦未到公司处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为孟某缴纳了2019年9月至今(暂计算至2022年7月)的社会保险40656.36元,请求孟某予以返还。公司的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且生效的其他案件亦对公司的同类诉请作出实体判决。综上,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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