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总结(2023.1.30更新)

罗义昌
2023-01-30
来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其中,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也享受该工伤待遇。


(二)工伤康复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也享受该工伤待遇。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至于前述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依据本款规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例如,《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02号)规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也享受该工伤待遇。


(四)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也享受该工伤待遇。


(五)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二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此外,本款第三项还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这里的“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前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九)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享受该工伤待遇。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依据该规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具体可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至于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八条规定,应当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享受该工伤待遇。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于2023年1月17日公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因此,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享受该工伤待遇。


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理解,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了解本地区的规定和司法实务观点。


例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津劳办〔2005〕11号)中提到:“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收入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其福利待遇应当包括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丧葬补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房屋补贴。”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也享受该工伤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如未按照该规定负责护理的,应当向职工支付护理费。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也享受该工伤待遇。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前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如,《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职工发生工伤的,除应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应向职工支付前述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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