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职业病自诊断(鉴定)之日起连续计算。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包括节假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何为“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进一步明确,国家层面的其他规定也同样如此。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本地区的规定和司法裁判观点。
具体到天津地区,我们可以看下如何规定和案例: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津劳办〔2005〕11号
2005年1月6日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住院治疗期间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生活护理的形式及标准,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收入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其福利待遇应当包括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丧葬补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房屋补贴。
此复
赵某、天津某美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津民申685号
2020年6月24日
裁判要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劳动者发生工伤前12个月扣除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后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美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赵某申请再审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照《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收入标准为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依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其的加班费、特勤工资、夜班津贴均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不应予以扣除,一、二审法院扣除上述部分后认定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2558.09元,明显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综上,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否应包括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考虑到赵某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着加班情况,每月工资中包含正常劳动工作报酬之外的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而赵某在停工留薪期并未正常提供劳动,一、二审法院以赵某事故发生前12个月扣除上述项目后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558.09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