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证据证明

罗义昌 李曼
2023-01-10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证据证明。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6年2月22日入职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置业顾问。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马某工作岗位为置业顾问。

2021年9月29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述马某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绩效结果无法达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经多次沟通及培训后仍无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决定自2021年9月29日起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其后,马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7336.83元。

2022年1月6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9858.74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因马某不能胜任工作,履行正规手续合法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但其未能提供证据。

双方均认可马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805.3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为劳动者,公司为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双方均认可马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805.34元,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9858.74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主张因马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履行正规手续合法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其主张合法解除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其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双方在一审期间均认可马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805.34元,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据此计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阅读62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