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投资人,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罗义昌 李曼
2022-12-30
来源:

有人咨询:“公司变更投资人,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可知,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劳动合同继续正常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依据前述规定,除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外,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有些地区还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再如,《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十中法〔2009〕104号)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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