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未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标准应扣除奖金和提成。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刘某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津市某酒楼给付其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928元。
2022年1月13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刘某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载明刘某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入职时间2021年9月6日,试用期时间1个星期(临时),分派部门传菜部,职务传菜员,工作时间餐饮版,工资含加班费,保险各类福利津贴,工资总额3600元+200元。落款处有刘某本人签字和酒楼经理签字。刘某提交的《员工须知》,主要内容包括试工期、请假流程、转正考核、离职流程、规章制度等内容,落款处有刘某本人签字。
酒楼称,刘某入职时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须知》已体现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及特征的书面文件。且二倍工资应以基本工资为支付标准,扣除奖金和提成。
刘某提交工资表,证明2021年10月应发工资3913元,11月应发工资4015元,12月应发工资4000元。酒楼抗辩工资表中已注明标准工资,认可10月标准工资3600元、11月和12月标准工资均为3800元,但应扣除10月提成113元、全勤奖200元;11月提成75元、全勤奖140元;12月全勤奖200元。
庭审另查明,酒楼自2021年12月开始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刘某与酒楼自2021年9月6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对此酒楼并未予以否认,故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和刘某提交证据,确认刘某与酒楼自2021年9月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刘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请求。酒楼抗辩刘某入职时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须知》,已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经查,《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须知》内容涉及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条款,但因填写内容中注明为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休息休假等主要条款。刘某经过试用期转正后,酒楼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期限等主要条款。故酒楼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刘某于2021年9月6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时间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标准应扣除绩效、奖金、补贴等,酒楼抗辩应以基本工资为支付标准,扣除奖金和提成,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核算后,酒楼应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600元+3800元+3800元=11200元。
二审法院认为,酒楼虽与刘某签订《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须知》,但缺乏劳动合同必要要素,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刘某9月入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审法院核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数额并无不当。酒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