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午以欠发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公司下午补发工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罗义昌 李曼
2022-12-14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虽在收到劳动者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支付了欠付劳动者的工资,但并不能影响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认定,且用人单位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及时足额支付石某劳动报酬非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案情简介:

石某原系天津某纸业有限公司处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后续订至2016年7月31日,后续订为2016年8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工资。

2021年2月2日,石某以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石某最后提供劳动至本日。

2021年2月2日下午,公司支付石某2020年11月、12月工资。

后,石某向天津市西青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7878.2元。

2021年6月15日,该委裁决驳回石某该项请求事项。

石某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查明公司没有支付石某2020年11月、12月工资。石某于2021年2月2日上午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石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没有支付石某2020年11月、12月工资。石某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公司应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107.68元。

二审法院认为,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石某劳动报酬,石某于2021年2月2日上午以此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虽在收到石某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支付了欠付石某的2020年11月、12月工资,但并不能影响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认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且公司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及时足额支付石某劳动报酬非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107.68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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