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这样规定,中院认定员工工资中已含加班费

罗义昌 李曼
2022-12-08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但未约定应发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费的,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应发工资中已经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

案情简介:

李某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经招聘入职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2 日起至2022 年 12 月 1 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2021 年 3 月 6 日,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

后,李某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给付李某 2019 年 12月 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间周末加班费 46344 元。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其每周单休。公司辩称李某工资已包括加班费。

双方均认可李某月工资为 8000 元。

庭审另查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八章薪酬与福利管理明确薪酬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主张周末休息日加班费 46344 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李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周末休息日加班费 46344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八章薪酬与福利管理明确薪酬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费……,现双方均认可李某月工资为 8000 元,综合双方合同约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李某实际薪酬,法院采纳公司于诉讼中提出的李某工资已包括加班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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