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称其提交的系原始工资台账,但工资台账中没有用人单位公章以及劳动者签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1日,张某经案外人介绍由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试,入职该公司,从事半挂司机工作,根据王某的指派将货物运到不同的地点,工资构成为每月补贴2000元加按照出车次数和公里数计提成工资,每月10日发工资,下发薪,由王某微信转账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张某工作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
2021年12月28日,张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确认张某与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至2021年12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12月1日至14日的工资及补助4310元;3.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14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510元;4.请求公司支付张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32.5元;5.请求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8月、9月的防暑降温费379.4元。
2022年5月6日,该委裁决:一、确认张某与公司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1年12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及补助431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173元、防暑降温费257元,共计36740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称补贴如不足月,按照实际天数每天70元发放,工作时间不固定,没有考勤。张某自2021年8月至12月份的工资及补贴分别为3350元、11730元、10140元、12330元、4479元。张某驾驶的货车实际为王某个人所有。张某与王某的通话录音,编号为20211010142654中记载,王某指示张某去加油站加油,王某称咱车队有名,到收钱窗口拿公司的加油卡加油以及油卡密码等;编号为20211230111439及2022010195732中记载,王某让张某算一下工资,该给张某清了,后张某计算了12月份工资4310元及二倍工资差额46170元,王某称多了,哪付的起,双方未达成一致,张某称那就劳动仲裁吧。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运输,根据货主要求把货物从A地运到B地。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与张某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1年12月14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某受王某指派安排工作,王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业务与张某从事的工作一致,且在王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中提到车队为公司,张某属于为公司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应认定公司与张某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提交了挂靠协议和行驶证,证明张某所开车辆系王某个人所有,但不足以证明王某和张某的劳务关系。对于公司主张与张某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工资及补助4310元一节。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公司虽提交了2021年和2022年的工资台账,但工资台账中没有公司公章以及劳动者签字等,公司称其提交的系原始工资台账,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通过张某提交的张某与王某的通话记录证明尚有12月份的工资未结清,所以公司应支付张某2021年12月份的工资及补贴。根据工资表显示,张某2021年12月份工资及补贴为4479元,因张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法院照准,故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及补助4310元。
关于公司否应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173元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张某自2021年8月21日入职,二倍工资计算应从用工之日起的次月起算,故自2021年9月21日至12月14日期间公司应支付张某二倍工资,根据工资表显示上述期间的工资为30809元,所以,公司应支付张某二倍工资差额30809元。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防暑降温费257元一节。根据双方提供的工资表显示未发放防暑降温费,结合张某2021年8月份入职时间,公司应给付张某防暑降温费275元,因张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法院照准,故公司应支付张某防暑降温费257元。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受王某指派进行工作,而王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结合张某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王某表明2021年12月份工资未结清及王某表示以公司名下加油卡加油等情节,应认定公司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关于张某为王某个人工作的主张,依据不足。结合张某2021年8月至12月的工资收入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的工资及补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防暑降温费,均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