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应承担这样的后果

罗义昌 李曼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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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否则,依据本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六条规定,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即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也不是必经程序。


前述“工会组织”,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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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应注意前述时限问题外,还应当注意,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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