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必须安排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罗义昌 李曼
2022-11-23
来源:

有人咨询:“公司是否应当安排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因此,在标准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里的“至少休息一日”是指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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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是否也应当安排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呢?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在对“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的函复中提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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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区对此有特殊规定,例如《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津人社规字〔2018〕9号)第五条规定,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了解本地关于此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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