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仲裁请求未写全,再次仲裁过时效

罗义昌 李曼
2022-11-16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对本案以外其他事项申请仲裁,但在时效期间内,未就本案诉讼请求或相关事项主张过权利,故本案请求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案情简介:




天津某餐饮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该公司股东。




2013年11月1日,徐某入职天津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




2020年1月24日,公司因新冠疫情于停业,徐某实际提供劳动至该日。




2020年5月8日,公司被核准注销。




2022年4月22日,徐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44607.59元。




当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




徐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查明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4月14日,徐某曾就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加班费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徐某现有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期间为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注销,徐某虽曾与公司或李某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但在时效期间内未就本案诉讼请求或相关事项主张过权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徐某至今仅存在半年的缴费记录,即使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徐某累计缴纳年限尚未达到规定年限。因此,就现行法律、政策及徐某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年限、公司本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法院现无法确定徐某今后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或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的具体情形,故徐某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法院尚无法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徐某在公司提供劳动至2020年1月24日,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已注销,徐某虽曾就加班费等事项于2020年4月14日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但在时效期间内,徐某未就本案诉讼请求或相关事项主张过权利,故至徐某就本案事项向仲裁提出请求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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