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咨询:加班时长有限制吗?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否则,依据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前述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的规定,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前述“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对“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的函复,是指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不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依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七条规定,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情形,或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也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