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这“一个月工资”我们一般称为代通知金。
对于这个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很多人都认为是劳动者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实,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由此,我们应当知道,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是劳动者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而不是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