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损失。
案情简介:
张某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环卫所员工,农村户籍,在本市未开立养老保险账户。
2018年3月12日,张某年满60周岁。
后,张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环卫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650000元。
该委未予受理。
张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查明,依据天津市河东区政府的相关文件,环卫所于2008年3月下达文件后正式成立,环卫所系自收自支,环卫所隶属于街道办管理,街道办对环卫所承担管理责任。
另查明,环卫所未给张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主体责任承担问题。现政府文件注明环卫所系自收自支,明确环卫所隶属于街道办管理,街道办对环卫所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因此张某的损失应当由街道办承担。
关于张某与环卫所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依据天津市河东区政府的相关文件,环卫所系依据2008年3月下达文件后正式成立,自此街道办应当尽其管理职责,故双方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应当自2008年3月开始计算。
关于张某养老保险损失是否合理。环卫所在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文件规定为张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手续,现环卫所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应当承担张某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对于损失的计算,按照2008年3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计算,张某于2018年3月12日年满60周岁,其未达到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年限,按照张某月工资标准计算欠缴的保险费数额,参照街道办为同类职工缴纳保险的数额酌定由街道办给付张某保险损失9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环卫所存在劳动关系,环卫所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文件规定为张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手续,应当承担张某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因环卫所无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相关文件显示环卫所隶属于街道办管理,故街道办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张某工作年限问题,一审法院依照环卫所正式成立的时间,认定劳动关系起算时间为2008年3月,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张某未能正常领取养老金的原因现无法全部归责于街道办,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同时考虑张某收入情况、同期同类人员缴费数额综合酌定街道办给付张某相关保险损失90000元,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