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单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工资里已含加班费,看法院怎么判?

罗义昌 李曼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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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从其约定。


案情简介:


李某与天津某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李某岗位为操作,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李某签署的承诺书认可工作时间为8:00-11:30、13:00-17:00。李某为单休。


2021年3月11日,李某以腿疼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4月22日,李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26427元、公休加班费4336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49.49元。


2021年10月29日,该委裁决驳回李某关于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目中包含加班费。


另查明,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李某法定节假日加班10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延时加班费26427元、公休加班费4336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49.49元。李某在签署的承诺书认可工作时间为8:00-11:30、13:00-17:00,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因此李某要求给付延时加班费,不应予以支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保留职工工资台账两年,公司提供了李某自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的工资及考勤记录。李某在职期间为单休,双方约定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因此公司应给付李某出具公休日加班费19605元。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可以证明公司已付李某加班费9973元,因此公司应再给付李某公休日加班费9632元。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李某法定节假日加班10天,公司应给付李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828元。


二审法院认为,案中证据证明李某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目中包含加班费,但涉案劳动合同并未同时约定每周单休的工作制度,故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法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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