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撤销岗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9月14日到天津某财商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社群运营29部,王某主要工作是在微信群中授课并销售课程。
后因公司业务调整需要裁撤岗位,公司与王某进行协商,王某对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数额不认可。
2021年10月9日,公司向王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1年10月10日,王某签收该通知书。
王某不服,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其离职时原所在部门未裁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但王某在庭审中认可“只是到现在这个部门没有了”。公司述称王某所在部门陆续裁撤。
庭审还查明,公司未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4,265.39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因业务调整撤销岗位属于本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经王某与公司协商后未达成一致,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王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10月9日于公司处工作,故公司应按1.5个月计算王某的经济补偿,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265.39元/月,故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21,398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与王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王某所在的工作岗位及整个工作部门进行裁撤,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现王某认为其离职时原所在部门未裁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但王某在庭审中亦认可“只是到现在这个部门没有了”,此与公司述称陆续裁撤相印证,故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