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到底如何确定(3):年终奖如何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罗义昌 李曼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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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面的文章,我们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奖金应当包括在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里。而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因此,年终奖应当包括在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里。但对于年终奖在计入经济补偿基数时,应当是整体计入还是分摊计入?在实务中存有一定争议。不过,主流观点为后者。例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在对“21.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的解答中提到,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在对“(十)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的解答中提到,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第四十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包括奖金等,年终奖、季度奖分摊计算至相应月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中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答复称:“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上述工资组成部分中的年终奖金、提成等应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相对应。”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东中法﹝2019﹞73 号)在“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基数问题”中提到,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应包含在内计算,如果查明该笔款项确实属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期间发生的(而非仅凭支付日期认定),应当按发生周期进行折算。


以上仅是对此问题主流观点介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遇到该问题时,还是应当了解下当地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当了解当地的实务裁判观点,以避免因此产生争议。




明天内容发布:《经济补偿基数是否应当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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