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到底如何确定(3):加班费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罗义昌 李曼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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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不应当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6936.html)中提到,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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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对“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的解答为:“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做贡献的一种补偿,故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除应包括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还应包括加班工资。例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在对“21.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的解答中提到,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鉴于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的问题在实务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了解当地对该问题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当了解当地的实务裁判观点,以避免因此产生争议。




明天内容发布:《年终奖或年底双薪如何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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