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1年的工伤申报期,员工还有这样一条救济途径

罗义昌 李曼
2022-08-23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可以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端某于2018年2月28日与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操作工,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


2018年3月7日早上5时许,端某在××镇××工业园区内工作期间工作时被叉车撞伤。端某受伤后于当天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门诊治疗。


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6日,端某住院29天。


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3日,端某因取内固定住院20天。


2019年8月5日,端某向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因端某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申请,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后,端某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误工费12300元、护理费15288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44968元。


庭审中,公司主张端某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经端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端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端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 日、营养期为90日。端某花费鉴定费980元。


另查明,端某的伤情为左内踝骨折、左足第一趾骨骨折、左足跟骨前缘撕脱骨折、左足第一楔骨撕脱骨折、左足第1、2、4跖骨基底撕脱骨折、左踝部皮肤裂伤术后、左踝部皮肤挫灭伤、双足挫伤伴皮擦伤、右踝挫伤。公司已经将端某花费的医疗费及两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支付给端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端某与公司之间虽系劳动关系,端某也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由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违反了其法定义务,端某申请工伤认定也因超出了法定期限而不予受理,故端某在本案中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赔偿并无不当。公司主张端某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根据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现端某主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端某的损失包括:⑴住院伙食补助费,端某共计住院49天,每天按100元计算,数额为4900元。⑵营养费,经鉴定端某的营养期为90天,端某主张每天按照50元计算,该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数额为4500元。⑶误工费,经鉴定端某的误工期为180天,公司已经将该期限内的工资发放给端某,端某没有相应的误工损失,端某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⑷护理费,经鉴定端某的护理期为90天,端某住院49天的护理费公司已经给付端某,故端某主张该期限内的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余41天的护理费,端某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等证据,端某主张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每年60912年的标准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该护理费数额为6842.17元。⑸交通费,根据端某的实际支出,法院酌情考虑600元。⑹鉴定费,根据端某提供的票据,数额为980元。⑺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端某的伤情严重程度,端某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端某的损失共计1782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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