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送达离职证明,看看这家公司的做法

罗义昌 李曼
2022-08-17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其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但该主张有救济途径解决,且并未实际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邢某曾系天津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合同到期后,因公司不续签,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2021年10月28日,邢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起延迟退工损失35,760元(公司未及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后,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2021年12月28日,该委裁决驳回了邢某的仲裁请求。


邢某不服,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邢某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后,因公司没有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违背邢某个人意志在2021年8月17日为邢某办理退工,并备注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邢某延迟退工损失,邢某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与领取失业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加以证实。




公司主张分别于2021年4月1日、4月25日向邢某住址邮寄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告知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退工、退档、失业金申请等手续),邮件均未妥投;公司曾在2021年4月8日、12日口头告知邢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到公司办理手续,公司提交快递截图及录音加以证实。


二审庭审还查明,邢某在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期间,均明确该损失系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邢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造成的损失,二审中,邢某又主张系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邢某不能就业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邢某主张公司承担延迟退工损失35760元,理由为公司未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迟延退工并勾选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按照邢某住址两次邮寄送达,即便未妥投,相应损害后果也不应由公司承担。关于邢某主张公司迟延办理退工及勾选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法院认为,邢某如主张该行为违反劳动法律,可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纠正,但据此要求公司进行损害赔偿,并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对邢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邢某主张的延迟退工损失,邢某在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期间,均明确该损失系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邢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造成的损失,二审中,邢某又主张系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邢某不能就业造成的损失,邢某该主张系对延迟退工损失的性质发生了变更,故二审对此不予处理。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公司向邢某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有录音等证据明确证实已经电话或当面告知邢某已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事实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注意事项,公司已经尽到相应义务。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虽未邮寄妥投到邢某,但不能因此归责于公司。且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邢某均有救济途径解决,并未实际影响邢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故一审法院并未支持邢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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