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几乎全年无休,公司应付我加班费!公司:其工作时间灵活且有宿舍 看法院如何判

罗义昌 李曼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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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可自行合理安排其工作及休息时间,且用人单位亦为其提供了宿舍的,其主张加班费没有依据。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12月15日入职天津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张某岗位为站长,负责站内管理、各部门工作安排,标准工时制度,税后年薪300,000元,不包含加班费及其他节假日福利,公司安排张某加班需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用。


2021年4月11日起,张某未再到公司上班。


其后,张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其2019年12月15日到2021年4月10日期间的周六日加班费310,34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483元。


2021年12月2日,该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该请求。


张某不服,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陈述除春节休息外,其余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均上班,并提供了考勤表。但考勤表显示2020年及2021年春节张某均出勤,考勤表与张某陈述不一致。


庭审还查明,张某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公司为张某提供了宿舍,张某可自行合理安排其工作及休息时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公司支付其2019年12月15日到2021年4月10日期间的周六日加班费310,34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48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张某仅提交考勤记录,未能提交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有相应工作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本案公司为张某提供宿舍,结合张某陈述其工作状况,有业务随时工作,故张某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可以自行合理安排其工作、休息时间,张某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5日到2021年4月10日期间的周六日加班费310,34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483元的诉请,公司否认张某存在加班情形,张某陈述除春节休息外,其余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均上班,但张某提供的考勤表显示2020年及2021年春节张某均出勤,考勤表与张某陈述不一致;同时,张某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公司亦为张某提供了宿舍,张某可自行合理安排其工作及休息时间;此外,张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有相应的工作内容。综上,张某该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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