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22年7月22日发布《关于2022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2022年第2号),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在此特别提醒,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因此,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申报缴纳2021年度保障金的时限。
趁此机会,也和大家一块了解一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对此,《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九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就是说,在天津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1.5%。
如果低于1.5%怎么办?那就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缴纳多少?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15号印发)详细规定了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缴纳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最后,用人单位也要注意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按规定应缴费额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