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11时40分,天津市气象台将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升级为橙色预警信号:预计8月2日和3日两天,中心城区最高气温将升至37℃。

在这种气温环境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将会涉及到向劳动者支付一项费用,即高温津贴。笔者借此将高温津贴的知识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第一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前述高温天气的数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二、高温津贴的标准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第四条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而依据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2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9号)的规定,2021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8元。
因此,2022年高温津贴为每日7478÷21.75天×12%=41元。
三、高温津贴的折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第三条规定:“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四、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第七条也规定:“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五、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如何计发高温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第二条规定:“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六、劳动者在外地工作如何享受高温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我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即劳动者在外地工作的,原则上按照工作地有关规定享受高温津贴,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天津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一)劳动者工作地的高温津贴标准低于天津市规定的标准;(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天津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否享受高温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第六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有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