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仅约定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从续签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8月8日与天津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试用期教师聘用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
2020年6月30日,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
2021年12月,王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901元(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
2021年12月30日,该委裁定对王某的请求不予受理。
王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陈述,该试用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转正后书面劳动合同,其仍在公司管理下工作。公司主张应从续签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至2020年6月30日,依照生效判决,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在与王某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期满后,应及时与之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支付王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金额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本案中,公司与王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案仅有一份双方签订的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教师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双方对试用期的约定不成立。公司主张从续签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对此,法院认为,公司所称的情形,适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有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满。而本案的事实是双方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并不等同于正式劳动合同,两者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显有区别。如果将两者等同,进而适用上述情形再行豁免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签约等待期,不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亦不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故仅约定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从续签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确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无不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