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被公司辞退,看法院判定孰错孰对?

罗义昌 李曼
2022-07-01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调岗安排,工资待遇没有变化,工作岗位亦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的,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宋某于2007年1月30日入职天津某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处,岗位为总务人事课总务人事系长。


2014年1月3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7月26日,公司以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自2021年8月1日起调岗至生产管理课MTPS推进室,工资待遇不变。



宋某拒绝调岗。


2021年8月5日、8月12日,公司因宋某不服从调动指示,未到新岗位工作,依据《员工就业规则》第十三章第7条3三级过失2(17)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或工作态度不端正,怠于完成公司指定的工作者”的规定,给予宋某警告信处分,同时均要求宋某收到警告信后,立即前往新岗位工作。


2021年8月27日,公司向宋某发送了《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宋某收到第二次警告信及调动指示后仍不服从调动的行为,再次违反了《员工就业规则》第十三章第7条3三级过失2(17)项的规定,再次给予宋某警告信处分并根据《员工就业规则》第十三章第5条(1)员工“累计三次(含三次)出现三级过失”,给予宋某解雇处分,于2021年8月27日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


2021年9月26日,宋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400元。



2021年12月10日,该委裁决驳回了宋某的请求。


宋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宋某陈述因不认可调岗理由,故拒绝调岗安排。


另查明,公司《员工就业规则》第十三章第5条(1)一级过失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业务、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行为;或出现本章第七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或累计两次(含两次)出现二级过失或累计三次(含三次)出现三级过失……,员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给予解雇处分,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十三章第7条3三级过失规定: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信处分。一个月内累计2次受到警告者,扣除月绩效工资的5%。(1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或工作态度不端正,怠于完成公司指定的工作者,扣除月绩效工资的100%。


该《员工就业规则》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宋某签字确认已阅读该《员工就业规则》。


公司解除与宋某劳动关系已征求工会意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调整系企业管理权的表现。公司对宋某作出的调岗安排,工资待遇没有变化,工作岗位亦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宋某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公司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宋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并无不当。宋某因不认可公司的调岗理由而拒绝公司的调岗安排,没有法律依据,宋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工作岗位的变动具有歧视性、侮辱性,且劳动者工资待遇没有变化,亦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宋某拒绝调岗的行为做出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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