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工龄”应如何理解和证明

罗义昌 李曼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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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朋友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如何理解?


关于这个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对此有明确的解释。该复函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同时,该复函第二条还提到,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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