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暑降温费,你应知晓的12个知识点!

罗义昌 李曼
2022-06-21
来源:
进入6月份,又到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季节,但你对这笔费用的法律性质了解多少呢?笔者根据相关规定和实务案例总结了关于该费用的十个常见问题,以飨读者。

1. 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2. 防暑降温费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福利?

答:防暑降温费是一项法定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不计入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

参考法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 防暑降温费是否可以实物代替?

答:防暑降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可以防暑降温的饮品、药品等实物代替防暑降温费的发放。

《关于确保完成2009年企业单位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4号)规定,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4827号民事判决书:“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因此,公司应支付原告2016年度防暑降温费,因刘某主张公司支付2016年防暑降温费480元未超过法定数额,因此公司应支付刘某2016年度防暑降温费480元。”

参考文章:《本市仲裁案例:用人单位可以用实物抵发防暑降温费吗?》

4. 劳动者不在岗工作的,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费吗?

答: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不在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防暑降温费。

参考文章:《河东法院:未实际到岗工作,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享受防暑降温费吗》

5. 享受了高温津贴还能享受防暑降温费吗?

答: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不同,劳动者享受了高温津贴,也仍有权享受防暑降温费。

6. 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 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当月未满勤的,防暑降温费如何计发?

答:防暑降温费以当月自然日天数进行计算。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529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请求的防暑降温费,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9月防暑降温费,计算为:4686元×3%×1月=140.6元,2016年6月至9月11日防暑降温费,计算为:4944元×3%×3月+4944元×3%÷21.75天×11天=519.9元,上述合计660.5元。”

8.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是否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费?

答:可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津劳办〔2005〕11号)第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收入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福利待遇应当包括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丧葬补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房屋补贴。

9. 劳动者主张防暑降温费是否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答: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参考文章:《我能要回这8年的全部防暑降温费吗?》《东丽法院: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10. 劳动者可否以用人单位未支付防暑降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但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

参考文章:《员工以公司未支付防暑降温费等辞职,可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防暑降温费等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11. 防暑降温费是否计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答:《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不应当计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参考文章:《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可以扣除哪些费用》

12. 非全日制员工能否享受防暑降温费?

答:不能。

参考文章:《非全日制员工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吗》



阅读391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