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疫情滞留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罗义昌 李曼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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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滞留而发生损害的,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担损失。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1月15日入职公司尼日利亚拉伊铁路∏标段三电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了聘用期限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项目现场施工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的《海外项目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岗位为翻译工作,月薪标准人民币17,000元/月(含加班费)。双方未约定报销解除《海外项目劳务用工合同》产生的机票费、隔离费、交通费。


2020年5月8日,公司因李某工作能力不能满足项目要求,并多次在工作期间与项目同事吵架,影响项目团队建设,2020年5月4日晚在争论过程中殴打同事,影响极其恶劣,已严重违反项目部与其签署的《海外项目劳务用工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为由,于2020年5月10日与李某解除了《海外项目劳务用工合同》。


李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9月27日的经济损失78,766元(月工资17,000元÷每月工作日30天×139天),以及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机票费8,784.6元、隔离费用3,880元、交通费309元。


2021年7月20日,该委做出裁决书。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还查明,双方于2020年5月10日解除《海外项目劳务用工合同》后,公司为李某购买了2020年5月底回国机票,但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通航,直至2020年9月27日李某乘坐包机回国。李某于2020年9月19日将公司支付的先期机票费用8,784.6元给付公司,公司为李某支付了包机费用。李某因疫情原因滞留在尼日利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公司负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公司赔偿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9月27日的经济损失78,766元(月工资17,000元÷每月工作日30天×139天),公司不予认可。本案中,双方确认签订《海外项目劳务用工合同》已于2020年5月10日解除,且李某对解除后产生的法律责任以赔偿金方式寻求救济,故李某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主张公司赔偿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机票费8,784.6元、隔离费用3,880元、交通费309元,公司不予认可。本案中,李某上述请求既无双方约定,也非劳动报酬范围,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主张的滞留期间收入损失、机票费用、隔离费用及交通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李某及公司双方均确认导致李某滞留系因疫情,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李某及公司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应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李某滞留期间,公司已经负担了李某的食宿费用,且负担了李某回国包机机票,根据公平原则,李某要求公司负担其收入损失、机票费用,不应得到支持。李某主张的隔离费用及回国后的交通费属于其正常回国后亦必须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其损失,双方对上述费用如何负担没有约定,故亦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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