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学习:员工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维权做法,快、准!

罗义昌、李曼
2022-06-08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康某于2015年5月18日入职天津某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公司,岗位为车间工人,双方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2021年4月12日,公司向康某送达《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康某与公司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5月17日到期,现公司决定,期满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同日,康某收到该通知书后向公司作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其与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根据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5,033元、车补1,500元、餐补266元。


2021年4月13日,康某将该申请书邮寄至公司处。


2021年4月14日,公司收到该申请书。


2021年4月13日,公司向康某邮寄送达《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5月17日期满,公司批准康某在家休息,按照原工资发放,不算旷工。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补偿金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同日,康某收到该《证明》,同时在证明上写明:“已收到,我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后,康某再未实际出勤,双方未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补偿金事宜协商一致。


2021年5月20日、5月21日、6月17日,公司通过微信、短信、邮寄方式通知康某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通知康某均已收到。


2021年5月21日,康某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9,475.9元。


2021年8月12日,该委作出裁决。


公司、康某均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康某提供了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公积金缴费、工资单、员工手册(每月车补1,500元、话费补助150元、饭补258元)、工资统计表、证明,证明其工资水平,社保扣减项目与工资流水相对应,其工资中有固定的话费补助、车补、饭补,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车补、饭补、话费补助及差旅补助,公司未与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公司表示对于银行流水没有意见,认可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明细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工资单,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车补每月不一致,系凭票报销,对于话费补助真实性无异议,但康某系库管不应享受话费补助,不应计算在基本工资中,对于差旅补助,因康某系库管,不属于出差人员,不应享受出差补助。康某表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车补每月是一致的但根据每月的出勤有扣发,金额可能不一致,根据员工手册差旅补助属于应得收入。


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康某向总公司发送的邮件、任命文件、库存盘点清单、康某分别向私人邮箱发送邮件,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通话录音光盘、仓库照片,证明康某虚假举报,勾结他人扰乱公司经营秩序,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向私人发送邮件,且未尽到工作职责。康某表示不认可公司提供的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康某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公积金缴费、工资单、员工手册(每月车补1,500元、话费补助150元、饭补258元)、工资统计表、证明,证明康某的工资水平,社保扣减项目与工资流水相对应,康某的工资中有固定的话费补助、车补、饭补,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车补、饭补、话费补助及差旅补助,公司未与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公司表示对于银行流水没有意见,认可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明细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工资单,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车补每月不一致,系凭票报销,对于话费补助真实性无异议,但康某系库管不应享受话费补助,不应计算在基本工资中,对于差旅补助,因康某系库管,不属于出差人员,不应享受出差补助。康某表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车补每月是一致的但根据每月的出勤有扣发,金额可能不一致,根据员工手册差旅补助属于应得收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康某向总公司发送的邮件、任命文件、库存盘点清单、康某分别向私人邮箱发送邮件,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通话录音光盘、仓库照片,证明康某虚假举报,勾结他人扰乱公司经营秩序,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向私人发送邮件,且未尽到工作职责。康某表示不认可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双方质辩意见,康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法院予以采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法院不予采信。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5月17日终止,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康某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康某表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应与康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于合同到期前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康某停止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解除。虽然公司表示双方曾进行协商,2021年5月20日、5月21日、6月17日,公司通过微信、短信、邮寄方式通知康某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根据在案证据公司表示与康某协商系不续订劳动合同补偿金事宜,且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才向康某发出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已无实际用工关系,该行为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无延续的法律效力。故公司解除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康某的工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康某提供的员工手册规定了开私家车上下班,公司将提供车补,按照实际出勤情况计算,结合康某的工资单,车补系康某每月工资构成中的一项,故应当计入经济赔偿金计算基数,对于话费补助,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部门经理及办公室人员享受话费补助,根据查明事实康某系车间工人,并非上述规定可以享受话费补助的人员,且康某的工资单中亦无该项补贴,故康某主张话费补贴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差旅费补助,康某虽主张系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主张,但其提供的员工手册并未对该项费用予以规定,且该项费用并非按月固定经常性向康某支付发放的费用,不足以认定为工资构成,故不应计入经济赔偿金计算基数。据此,法院核算,康某的工资水平应为6,972.96元,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应为83,675.52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公司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即向康某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在康某明确表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未与康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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