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可以写离职原因吗?

罗义昌 李曼
2022-06-06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7月25日入职天津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李某任船用油业务支持岗位。


2019年4月,公司在与案外人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案外人出示的证据是李某提供的电邮截屏,内容为李某与公司人事之间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询问医疗期方面的问题。


2019年6月26日,公司以李某违反《员工手册》第七部分第3条第(3)项第(q)条的规定,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于同日向工会和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另外,公司向李某出具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载明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为“由于劳动者过失原因”。


2019年7月10日,李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重新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该委裁决驳回了李某的该请求。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要求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节,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规定并没有禁止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况且本案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具有事实依据,李某要求重新出具缺乏正当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后,已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某要求公司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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