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假”应知的4个知识点!

罗义昌 李曼
2022-05-24
来源: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2022年5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2〕9号),对《条例》里规定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休假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结合前述两个规定,关于新“产假”,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2.生育假(产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3.生育假(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4.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这里所称“产假期间工资”,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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