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公司千万不要直接这样做!

罗义昌 李曼
2022-05-16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郝某于2014年8月13日入职天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从事生产相关岗位,双方签订了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了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


2021年8月11日,公司向郝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单位与你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


2021年8月18日,公司向郝某银行转账支付经济补偿金50423元。


后,郝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2021年11月22日,该委裁决公司向郝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1459.92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郝某工作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存在工作失误等情形,但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公司还主张为了避免影响郝某以后选择新单位受影响而书写了非真实原因,但亦未提交证据。


另,公司认可郝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848.78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双方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虽主张郝某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工作失误等情形,但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公司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郝某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中核算的赔偿金差额为31459.92元,公司对金额的计算没有异议,郝某亦未提起诉讼,故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差额31459.92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合法终止同郝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理由是郝某多次违反厂规厂纪,足够开除标准,对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公司负有举证义务。然,对此,公司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且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记载:“本单位与你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与其主张的郝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不符,其主张为了避免影响郝某以后选择新单位受影响而书写了非真实原因,但就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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