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可以径行终止吗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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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龚某于2015年4月9日入职天津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4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的劳动合同。


2021年4月8日,公司向龚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龚某:本单位与你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按下列第(二)情形办理手续……给予你经济补偿金36600元……”。


其后,龚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1年7月21日,该委作出仲裁决定。


龚某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自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经济补偿金尚未支付龚某。


另查明,龚某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672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龚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公司不能证明龚某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在未征询龚某是否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终止,应支付龚某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龚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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