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还可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吗?

罗义昌 李曼
2022-04-16
来源:

裁判要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即使书面承诺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该承诺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仍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金待遇损失。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7年8月1日与天津某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签订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用工单位为天津某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


期间,刘某出具承诺书:“...劳务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考虑到自身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此产生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2020年6月30日,刘某与劳务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2020年7月23日,刘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劳务公司支付其未办理失业险损失15600元。


2020年12月31日,该委裁决物业公司、劳务公司支付刘某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劳务公司与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三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另查明,刘某在与劳务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务公司未为刘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通过书面承诺形式明确表示公司已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其考虑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由此产生后果由其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该承诺系刘某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刘某亦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等情形,现刘某离职后又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出现劳动者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做出拒绝用工的决定,但用人单位在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刘某仍然提出不上社保并做出后果自行承担的承诺,劳务公司在此种情形下没有让其丧失工作机会,仍然给予了其工作岗位,由此并不能以此对用人单位做出完全否定的价值评价,并且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因自己主动放弃上社保而全无保障,其仍然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主张权利保护,并且本案中劳务公司亦同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失业保险金利益并未因此次未上保险而全然丧失,在以后仍然有机会可以再行申领。综合上述情形,刘某自行承诺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且作出了后果自行承担的意思表示,但离职后又要求劳务公司、物业公司承担其失业保险损失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得到支持将损害公平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诚信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相悖,故法院对刘某请求劳务公司、物业公司承担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产生失业金待遇损失是否应由劳务公司、物业公司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本案中,刘某虽书面承诺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刘某主张劳务公司、物业公司承担失业金待遇损失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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