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公司违法辞退应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已丧失履行条件,驳回

罗义昌 李曼
2022-04-21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劳动者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章某于2021年3月16日入职天津市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处工作。


当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3月16日至6月15日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章某的工作岗位为初高中化学老师。


2021年6月23日,公司以章某“教学质量不合格”为由与章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章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公司自2021年3月16日至7月9日期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2、恢复劳动关系,并续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3日,该委裁决支持了章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21年3月16日至7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


公司提交由章某签字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其中明确要求章某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庭审还查明,章某没有教师资格证。公司目前已经实际不运营,场地已退。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二、明确设置标准……(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章某应聘的工作岗位为初高化学教师,章某未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无法从事初高化学教师工作岗位。况且公司目前已经实际不运营,场地已退。综上,公司、章某无法恢复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章某应聘岗位为初高中化学教师,公司提交的由章某签字确认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章某未获得上述资格证,不具备从事该工作岗位的资质,且根据查明事实,公司现已不再运营,相关场地已退租,公司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故法院判决双方不恢复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章某主张合同到期后双方曾就续签合同一事进行协商未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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